深圳一經理網上詆毀東莞一公司,法院判賠2萬元
都說“同行是冤傢,商場如戰場”,深圳某科技公司的銷售經理就因在其用於銷售軟件的QQ的空間內發表詆毀競爭對手的言論,被東莞市某軟件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男子在其QQ空間發佈的文章內容損害瞭東莞市某軟件科技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賠20000元。
案情回放
電腦軟件銷售商在2017年雞籠中元祭|中元祭|基隆中元祭|2017基隆中元祭|雞籠中元祭|基隆中元祭活動|2017基隆中元祭活動QQ空間發表詆毀競爭對手言論
小木屋建造2016年8月,東莞市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公司是一傢研發、設計、銷售計算機軟件及有關計算機軟件技術咨詢服務公司。被告黃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所經營的網站首頁公然以貶低其公司產品的方式進行不正當宣傳,並且在QQ空間發表動態直接惡意醜化和詆毀其公司軟件和服務。黃某故意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其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已經嚴重違反瞭《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令黃某立即停止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刪除相關網頁內容;在東莞日報公開發表侵權聲明,並賠禮道歉;賠償其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50000抽油煙機推薦元。
庭審時,被告黃某辯稱,其在QQ空間動態上發佈的信息,隻是對自己的工作及個人日常生活的信息發表的個人看法,與任何人的經營行為無關,且QQ空間屬於其個人隱私空間,僅對親朋好友開放,不具有網絡的廣泛性及傳播性。
庭審焦點
針對具有競爭關系產品的評論類言語是否正常及合理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某自動編程系統軟件的著作權人,原告的軟件與被告黃某銷售的iCAM軟件均屬於電腦編程軟件,針對的是相同類型的消費者,必然存在業務上的競爭,故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本案中,被告黃某在其QQ空間中發佈的《一個某用戶揭露奸商醜惡嘴臉》的文章,其內容含有“某用戶揭露奸商醜惡嘴臉”,“他們…欺騙瞭無數用戶無償幫你們轉發做廣告宣傳”,“一個失去信用的公司不值得尊重,某的正版群其實就是一個吹水群,討論技術沒多少個”,“懇請大傢都轉發,揭露這個沒有信用的公司”等內容,上述內容夾雜著大量詆毀原告公司商譽的字眼及內容,其內容已超過正常評論的必要限度,違背瞭評論應有的客觀性,具有攻擊性和侮辱性;該QQ是被告黃某用於銷售電腦軟件的工具之一,其空間內的內容必然會對相關消費者產生不良影響,故法院認定被告黃某在其QQ空間內發佈前述內容損害瞭原告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某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台灣油煙處理專家|油煙處理|油煙處理機|油煙處理設備|除油煙機|除油煙機推薦任。
最終,法院結合原告的聲譽度、被告黃某行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後果以及原告為此支出的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認定被告黃某需向原告支付20000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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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在網絡上發表言論,轉發文章等行為屬於其合法權利及自由,但該行為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得發表或轉載帶有虛假、歪曲、捏造、誣蔑、侮辱等內容的言論,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本案中,被告發表的相關內容夾雜著大量詆毀他人商譽的內容,超過正常評論的必要限度,違背瞭評論應有的客觀性,具有攻擊性和侮辱性,屬於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采寫】陳香國
【通訊員】鐘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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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20 Fri 20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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